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(标识)的要求
相关文件依据:
1)GB/T 5296.4—2012《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》
2)GB 18401—2010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
3)GB31701—2015《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》
4)其他相关执行产品标准、强制性标准、法律法规等
标识标注的形式(不限于以下三种形式)1.吊牌(贴纸、印刷等);2.耐久性标签:洗水唛、织唛、领唛等;3.网页说明文字等;
4.产品标准的规定,例如:执行FZ/T 81006-2017的牛仔服装需注明“水洗产品”或“原色产品”。
常用标注的项目:
1.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
2.产品名称
3.产品标准编号
4.产品的号型或规格(耐久性标签需标注)
5.纤维的成分和含量(耐久性标签需标注)
6.维护方法(耐久性标签需标注)
7.基本安全技术类别
婴幼儿纺织产品应标注“GB31701”及“婴幼儿用品”,儿童纺织品产品应标注“GB31701”及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,按GB31701要求标明了安全技术类别的婴幼儿及儿童产品可不必标注GB18401的安全技术类别。
8.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
友情提醒:标准中虽然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,但是考虑到《产品质量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以及企业提高产品优势的需要,建议仍然标注这两项。
皮革服装QB/T 1615—2006,毛皮服装QB/T 2822—2018,皮革服装QB/T 2856—2007的产品使用说明规定:
1.标志:生产单位(经销单位)名称、产地、商标、产品合格证(或检验标志)、联系电话;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(维护保养)说明。
产品使用:(维护保养)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清洁、维护、保养方法,穿、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,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。必要时,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、货号、颜色、数量、贮运(防护)标志等。
2.标签:产品名称、产品标准编号、号型(规格)、货号、材质(面料、里料)、合格(检验)标志。
其中,毛皮服装应标明主体材质(少量、装饰性、辅助性材质可不标注),另有如下注意事项:主体毛皮材质应标注动物种类(可标注大类),如羊毛皮等,碎料拼接产品应标注主体材质;主体衬里纺织材料应标注主要纤维成分(单一纤维含量超过10%),少量、装饰性皮革、毛革、纺织品可标注为“皮革”“毛革”“纺织品”;特殊工艺、特殊风格宜明示;进口产品应标注产地。
鞋类产品标识的要求:
常规标注的项目(QB/T 2673—2013)
1.每只鞋上至少标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和鞋号、货号。
2.内包装(含吊牌):至少标注产品名称、鞋号、材质,产地、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,三包规定、执行标准、生产日期、颜色、货号和质量等级。
3.外包装:至少应标注商标或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、产品名称。
友情提醒:具体每种鞋的标识还应结合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标注。
包类产品标志的要求:
旅行箱包(QB/T2155—2018)、背提包(QB/T1333—2018)、票夹(QB/T1619—2018)常规标注的项目:
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:
——单位名称(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)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;
——必要时,应附产品使用说明(维护保养)说明;
——必要时,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、货号、数量、贮运(防护)标识等标志。
产品标签应符合下述规定:
——应标注:产品名称、产品标准号、商标、货号(型号),主体材质、合格(检验)标识;
——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达20%,应标注;
——面层材料90%以上使用头层皮革(头层移膜皮革除外),允许标注“真皮”;
——主体面层材料使用剖层皮革材质的,宜标注“剖层”字样;
——皮革基体的涂层厚度或腹膜厚度大于皮革基体厚度,不宜单独标注“皮革”,可标注为“复合材料”;
——进口产品应标注产地。
学生书袋(QB/T2858—2007)常规标注的项目:
——产品(或包装)上应有产品名称、生产单位(或经销单位)名称、地址、商标、标准编号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。
——书袋的标志(标签)应注有规格、材质,必要时应有洗涤说明或使用说明书。
笔袋(QB/T 2772—2017)常规标注的项目:
——产品(或包装)上应有产品名称、企业名称、地址、执行标准代号和顺序号。
腰带类产品标志的要求:
常规标注的项目(QB/T 1618—2018)
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:
——单位名称(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)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;
——必要时,应附产品使用说明(维护保养)说明;
——必要时,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、货号、数量、贮运(防护)标识等标志。
产品标签应符合下述规定:
——应标注:产品名称、产品标准号、商标、货号(型号)、主体材质、合格(检验)标识;
——装饰性腰带宜说明“装饰性腰带”字样;
——带面、带里使用不同材质的复合腰带,应按使用材料分类规定标注主体带面、主体带里材料材质,带面(或带里)使用的某类材料超过带面(或带里)材料总面积的20%,应标注;
——带面和带里90%以上使用头层皮革(头层移膜皮革除外),允许标注“真皮”
——主体面层材料使用剖层皮革材质的,宜标注“剖层”字样;
——皮革基本的涂层厚度或腹膜厚度大于皮革基本厚度,不宜单独标注“皮革”,可标注为“复合材料”;
——进口产品应标注产地。
(来源:中国纤检)